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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决定一起开店,由于缺乏资金,甲向岳父借款用于店铺周转,此借款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因经营资金紧缺,甲乙向信用社借款并在《家庭贷款承诺书》上签名同意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双方资金缺乏,经营不善,店铺倒闭。甲乙离婚时对向岳父借款由谁偿还发生纠纷,乙认为甲曾承诺由个人偿还该笔款项,因此因又甲偿还。
【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甲向岳父借款,因借款是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于投资开店所用,且债权人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给甲的,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乙各承担50%;向信用社贷款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50%;双方对共同债务需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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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