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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 情】
甲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作约定,离婚后,孩子与甲共同生活,其间,乙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说 法】
本案例中,甲乙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孩子在其父母离婚后,与甲共同生活,乙应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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