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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乙丙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乙向丙多次汇款达数千年万。期间,丙返还乙一小部分,后甲知晓和乙一起起诉丙返还财产。丙辩称汇款中为乙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为乙个人举债所得。
【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乙向丙的汇款,事前既未征得李某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其追认,故乙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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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