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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系夫妻。丙为第三者介入二人婚姻,甲丙同居。同居期间,甲向丙借款未还。丙将其告上法庭并请求乙共同还款。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评析】
甲丙之间的借贷事实,虽然发生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甲丙同居,甲向乙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符合常理,不满足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若要求乙对甲在双方同居期间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则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因此该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甲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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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