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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和乙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上,还出现了丙。丙为乙的出轨对象。协议除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外,还同时明确,乙愿意赔偿甲100万元。丙则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在协议中。协议达成后,丙并未按约履行。后甲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评析】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一般不会将其他人,包括第三者纳入其中。根据《合同法》第45条,男方为逃避债务故意不离婚,若看作男方故意用不正当手法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故意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则视为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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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