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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但后来乙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双方确有夫妻共同财产且尚未分割,故依法作出判决分割了双方的共同财产。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
本案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甲乙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时并未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乙可以在离婚后就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本案例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诉,而非离婚之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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