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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因经营需要,甲向某厂购置一些设施,但未能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乙和甲登记离婚。某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支付款项及相关违约金。但之后甲仍未付。
某厂认为,徐某与其发生业务往来时,与乙仍是夫妻关系,相应债务应属于甲乙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乙对款项及相应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而甲乙在离婚协议中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全部由甲享有或负责偿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评析】
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因家庭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甲乙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其二人内部约定,对外不当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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