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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居住在由甲婚前购买的房屋。该房产系婚前甲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甲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当年买的房子已增值两倍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评析】本案例中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那么还款比例计算增值部分,甲要给乙补偿相应款,若法院将房屋判给了甲,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甲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乙,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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