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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例】A与B是夫妻,B与C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A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故A不对B的借款负清偿义务。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法律法规】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若AB无法提出证据证明C知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丙无效,A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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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