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4 13:42:01 人气:115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例】AB是夫妻,BC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A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故A不对B的借款负清偿义务。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法律法规】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但是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若AB无法提出证据证明C知道该约定,则该约定对丙无效,A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上一篇: 婚内投保,离婚时如何分割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