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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和关系
《婚姻法》第36规定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主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主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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