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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彩礼酌情返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7 18:47:11 人气:46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简介】原告邹某诉称,其与孙某确定婚约关系后,先后两次给付孙某母亲即被告于某某彩礼款共计6.9万元。2013年农历正月,邹某和孙某举行结婚典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婚育子女。现孙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分歧,邹某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彩礼款6.9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借婚约收受的钱款应予以返还。考虑到邹某与孙某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未办理结婚登记及未生育子女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部分返还原告彩礼。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法官点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相关司法政策明确,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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