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男子离婚后购房 前妻起诉称有自己一半被驳回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9 19:27:14 人气:47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25年前,女子与前夫“离婚不离家”,双方继续同居;17年前,前夫购房,该女子指出前夫使用了自己拥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且自己也曾出资,认为房产有属于自己的一半。双方针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记者近日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为,前夫购房过程中尽管使用了该女子工龄等优惠政策,但具体价值无法体现,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合理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1984年,刘女士和郑先生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感情不和,双方于199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同居。1998年,郑先生购买楼房一套,刘女士认为郑先生购房时是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使用了她的各项优惠政策,且自己也曾出资。

  “我们自1990年离婚后就没分开一天,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他生病、住院都是我出钱给他看病,别人都不知道我们离婚了。重新购买房屋时,他还用了我的工龄优惠。因此,这个房子有我的一半。”刘女士在庭审中称。

  郑先生则激动地说:“就是因为她有外遇我们才离婚。离了婚,她不搬走,我也是心软才让她住着。但她经常不回来,有时候晚上还带男人回来。”郑先生说,自己得病时并非刘女士照顾自己,而是自己的哥哥姐姐出面帮助,刘女士还曾拿走他的工资。

  郑先生认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买的,刘女士没有出钱,不同意对方占据该房屋。“我之前也起诉过她,让她从我的房子搬出。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并且认定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我。”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时其有出资情况,因而对涉事房屋是刘女士与郑先生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刘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郑先生购买涉事房屋时,的确计算了刘女士的工龄,享受了相关工龄优惠。但法院认为,工龄优惠是国家对于职工在购房时的一种优惠政策,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该政策的具体价值是无法体现的,并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合理依据。依据上述缘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京华时报


上一篇: 女子不育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男方给3万补助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弄假成真为财反目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