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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概念和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3 14:41:01 人气:84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华律网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入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论其定义是何种形式,重婚的实质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婚姻法》及《刑法》对于构成重婚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作了规定。《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应注意,司法实践中,事实上的重婚取证难度相对较大,主要取证要点有两点:(1)证明连续共同居住一段时间的持续性。一般说来,法律对构成重婚的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要求要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一般应在几个月以上。(2)证明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外在表现性。实践中表现的重婚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大部分均是外在表现让周围群众以为是夫妻关系。律师应掌握,构成重婚一般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19581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关于重婚如何认定的批复,仍可以给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以借鉴。该批复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杓成重婚。

 

例如,两个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存在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即如你院所举案例,判决认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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