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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8/12 11:31:14 人气:4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3月8日12时许,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三人的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焦某系主犯, 何某某、刘某某系从犯。鉴于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均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分别对焦某从轻处罚,对何某某减轻处罚,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焦某、何某某、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相互约架而引起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焦某与同学仅仅因琐事发生口角,就相约进行殴斗,造成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惨剧的发生对于当前遏制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首先,青少年思想、心智不成熟导致激情犯罪频发。中学生正值青春期,好奇心、表现欲望强烈,做事不考虑后果,好逞一时之勇,容易因琐事产生矛盾,在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因冲动而发生的暴力犯罪屡见不鲜,激情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其次,青少年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淡漠,法律意识亟待提高。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方,仅是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学生为了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误入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再次,学校法制教育及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以及行为操守的培养,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缺位,使社会不良思想、价值观乘虚而入,严重侵蚀了学生的心灵。建议学校加大法制教育投入,创新普法教育方法,深化校园预警机制,切实引导广大青少年成为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人才。此外,家庭教育缺失。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三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从源头上分析三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关护不够也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不可忽视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切实行动起来,形成广泛合力,为护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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