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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9 16:24:20 人气:4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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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汤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甲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自200849日起至同年528日止,被告王甲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200810月起,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故只得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086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止)。

 

  被告王甲、王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被告王甲因做生意所需,分别于2008年的49日、412日和5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5万元、7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为此,被告王甲于借款当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各1份。双方对于三笔借款均未明确约定利息,其中前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对于后一笔借款,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归还时间为200863日。之后,被告由于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于诉讼请求中有关2008528日的5万元借款部分予以撤回,并变更7万元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0864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甲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甲在200854日的借条上就7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与原告作了明确约定,现因其逾期未还,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乙作为被告王甲的妻子,对王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依法负有共同归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当庭撤回部分诉请,于法不悖,予以照准。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的行为,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甲、王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王甲、王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汤某逾期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086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财产保全费1 520元,合计诉讼费3 670元,由原告负担917.50元,被告王甲、王乙负担2 752.50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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