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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约定房产加名,起诉要求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被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6 22:03:08 人气:58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裁判摘要:婚前协议中承诺登记结婚后,将对方名字写进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证上,应属于是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赠与的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原告:冯兰,30岁,哈尔滨人,年轻漂亮,公司普通职员。

 

被告:张强,41岁,也是北方人,有过婚史,早年在杭州创业做生意,经过几年打拼在杭州买了房子,有一定经济基础。

 

原告以确认财产所有权纠纷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并要求被告把自己名字加进房产证上。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上半年相识,不久就结婚生子。200912月,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很快离婚,孩子由张强抚养。后来,考虑到离婚对孩子身心的成长会造成不好影响,两人商量决定复婚。办复婚登记前,被告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名字;如有违反,被告须赔偿原告50万元。2010115日,两人签了该协议。

 

1111日,两人如期复婚。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婚前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不肯。故而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两人虽签了这份婚前协议,但原告是以财产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退一步说,房产证上要加原告名字,应理解为是对所有权的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必须交付才能生效。

 

余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登记结婚后,将原告名字写进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是对原告的房产赠与。

 

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变更登记,相当于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按《合同法》中赠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所以,虽然被告作出赠与表示,但未到房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与权,包括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婚前协议中承诺登记结婚后,将对方名字写进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证上,应属于是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赠与的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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