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在明知乙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冒充网友以见面名义将乙骗到一平房的传销组织内,后丙等人以看管外出、跟随上厕所、监听通话等方式非法限制乙的人身自由。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甲丙等传销组织人员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乙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一篇: 公司涉嫌非法吸存上亿元案件
下一篇:下一篇:
非法强迫童工罪怎么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