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先后多次收受某公司负责人乙贿赂款项,答应在学生营养餐的招投标和验收、拨款方面给予关照,后家长反映学生营养餐中的食物有多种不卫生的现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介入调查,乙又通过甲牵桥搭线,向丙行贿顺利通过检测。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评析】
甲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一篇: 网络贩卖假烟涉案数百万元案件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