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入侵某服务信息系统,将该系统数据库内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导出,并进行贩卖,乙侵入某网站,窃取了数个高级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随后将其中一个账号和密码转卖给丙,丙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数据以及账号和密码贩卖给了多地区的诈骗团伙,据悉甲乙丙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上千万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例中,甲乙丙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一篇: 涉外电子货币网络传销案例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