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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醉酒后至乙家,见乙一人在家,翻墙进入乙家,掐住乙的脖子,想和乙发生性关系,乙挣脱逃走后,甲翻墙至丙家,想和丙发生性关系,丙对甲喊,要是甲不走乙就报警,甲遂跳院墙逃走了。
【法律法规】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评析】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本案例中甲实施强奸的意图很明显,本案中甲的行为已经威胁到被害人乙丙,本案甲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系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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