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购毒甲联系乙,向其购买数十克毒品。乙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丙,并向丙借款用于购买毒品。丙同意并出资并伙同乙向丁购买毒品,丁另送给乙数克毒品。后乙联系甲,双方约定交易毒地点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数克冰毒。本案例中多的丙可以从犯减轻处罚吗?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数量较大毒品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贩卖少量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以毒品数量构建起的量刑体系,如贩卖冰毒,不满1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评析】
本案被告人丙为乙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但由于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及减轻处罚的不同理解,导致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的认定有所争议。个案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应该以罪刑法定原则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为适用标准。
上一篇: 肇事逃逸后自首了如何赔偿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