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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丙3人通谋虚构了甲向丙借款并由乙担保的事实,制作了借条。借条的具体内容是,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丙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还,甲将自己所有的公司原始股抵押给丙。同年丙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甲与丙达成了所谓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丙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甲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就此,甲以为可以以虚假诉讼的形式,将自己的股权变现。后甲检察院反映情况。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评析】
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乙、丙帮助甲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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