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企业高管挪用巨额公款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7 21:19:19 人气:134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公司的总会计师。甲未经公司(央企)同意,私自安排出纳先后多次从公司账上共转出资金上千万元,分别给其他几家公司用于周转。上述几家公司公司使用资金几日时间后,将资金归还了甲所在的公司。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评析】

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居然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公司和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