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为赚“床位费”容留卖淫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6 21:28:11 人气:119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小红想赚取生活费,便开始帮助朋友看管“门面”,每日负责打扫卫生和收取卖淫女的“床位费”,后朋友要移交门面,小红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正式接手,当上老板娘。卖淫女收取嫖客钱中,小红从中收取“床位费”。

 

法律法规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的小红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收取床位费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上一篇: 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警方回应四大法律疑问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