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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在其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培训工作及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培训预支经费、考证费等费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日常使用,数额巨大。
【法律法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的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网络赌博等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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