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以某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网贷平台,虚构投资项目并通过网站及网站网站平台进行宣传,以年化高投资利息外加投资奖励为诱,以投资资金由担保有限公司全额本息担保、组织部分被害人参观担保公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投资,非法集资上亿元,非法集资款绝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评析】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数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一篇: 帮助岳母查婚外情却获刑案例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