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债务人,拥有一套房屋与家人同住,债权人乙带着家人到甲家中找甲儿子丙索要债务,丙称甲不在家而乙坚持不走并且携家人居住在甲家中。期间丙报警,过了一段时间后乙再次强行住进甲家中,导致甲一家无法正常生活,民警劝乙离开,其拒不离开。
【法律法规】
中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