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虚构证明骗取担保贷款具体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9 14:28:54 人气:6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被告人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断裂,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为获取该担保公司的信任,虚构了某地房屋所有的事实,并伪造了上述土地相关的权属证明并以此向该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无力偿还。

 

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被告人康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骗取担保公司信任后,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后,由担保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一篇: 合成淫秽图片勒索钱财案例分析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