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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甲乙丙建了一个赌博微信群,群里分工明确,甲和乙把赌博人拉到群里,参与赌博的人先把赌资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丙。该群每日盈利颇高,后又建立新群,两群赌博方式不一样,但目的都是抽头获利。
【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评析】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本案例中甲乙丙建立微信群,建立该群的行为为开设和经营赌场,该微信群为赌博的场所,甲乙丙在群内分工明确,并通过该群从中抽头获利故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而非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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