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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巨额外汇案件的一审判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2 17:40:23 人气:100

5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数千万罚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接下来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巨额骗购外汇案件。

  通过转口贸易的公司背景,使用伪造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购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兑换成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价并非法牟利,涉案金额达2.12亿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铧、郑某、郑某明、李某、黄某平犯骗购外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万元至7500万元不等。

 

  现年45岁的李某铧是上海多家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还在香港注册了多家离岸公司。他所实际控制的这些公司,办公地点一致,系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由一支工作团队负责公司运作。

 

  郑某明因在生意中认识李某铧的哥哥,得知李某铧生意做得很大,本着让儿子学本事的初衷,将研究生毕业的儿子郑某安排进了李某铧的公司。

 

  20158月,郑某进公司担任业务员后,在工作中知晓李某铧掌控多家公司,同时知道通过虚假转口贸易可以套取汇率差的情况。

 

  后李某铧与郑某、郑某明经协商达成合意,由郑某明陆续提供人民币约6000万元作为资金,由李某铧提供自己公司作为虚假的转口贸易公司,由郑某负责控制资金并具体操作,采用虚假转口贸易向境内银行申购美元,划转至境外兑换成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价,获利后由李某铧和郑某、郑某明按比例分成。

 

  本案中,黄某平在明知伪造提单系非法用途的情况下,仍按照李某的授意提供伪造的海运提单并收取好处费;李某在明知伪造的提单用于非法套汇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提单提供给李某铧使用并收取好处费。

 

  201512月至20162月,李某铧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向上海某银行购汇28笔,共计美元2.12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70万余元。其中,李某铧获利人民币232万余元,郑某、郑某明共获利人民币598万余元,李某获利人民币80万余元,黄某平获利58万余元,后黄某平将部分钱款给了上家。

 

  2016519日,李某铧、郑某、郑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李某在明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等候时,自动返家投案;同年629日,黄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铧、郑某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国家外汇,被告人郑某明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被告人李某、黄某平明知用于非法用途而提供伪造的海运提单,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铧、郑某系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明、李某、黄某平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已退出或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铧、郑某、郑某明、李某、黄某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主审法官刘娟娟剖析了这起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的社会危害性。她指出,被告人李某铧等人自201512月至20162月间,先后向银行购汇28笔,在此期间直至20162月底外汇管理局来检查之前,被告人都没有实施过任何外汇平仓行为,在检查之后才陆续平仓少量外汇,之后直至案发近3个月时间内,被告人亦没有对剩余外汇进行平仓;虽然被告人是以等值人民币向银行申购兑换美元,从形式上看并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实质上影响到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相应汇率,损害了正常的外汇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犯罪数额高达2亿多美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

以上就是刘富海律师团队为大家整理的骗购外汇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骗购外汇的具体案件,请联系本网站律师团队,刘富海律师团队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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