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借招工逼签“性服务协议” 组织妇女卖淫获重刑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6 21:58:05 人气:4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拨打“招工启事”电话,却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被逼签订“性服务协议”从事卖淫,4名女子被警方解救出来。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健(化名)、简某华、刘某秀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

 

            犯罪事实:组织卖淫恶迹多端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4月至2010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总”、“李经理”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青年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先后骗至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签订性服务协议”等,后由被告人陈健等人先后将上述女青年带至中山市横栏镇某出租屋,与被告人刘某秀一起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上述女青年在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秀负责嫖资的收取、登记,与被告人陈健共同组织上述女青年卖淫。期间,被告人简某华协助被告人陈健分别从广州市、深圳市将莫某秀、黄某梅骗至该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并协助被告人陈健、刘某秀管理上述女青年的卖淫活动。20101014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该出租屋解救了被害人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秀。同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横栏镇一出租屋201房将被告人简某华抓获归案。20101030日,公安人员在横栏镇裕塘西街将被告人陈健抓获归案。

 

           被害女子:想找工作,却落入陷阱

 

  被害人黄某梅回忆称,20101011日,我在广东省佛山市张槎镇某处见一则“东方国际俱乐部”的招工启事,便拨打该启事的联系电话,有一名男子接听电话,后叫我到佛山市车站。当日下午2时许,我到佛山市车站,一名自称是“酒店经理”的男子将我带至深圳市松岗区一宾馆某房间,房内还有另2名男子,他们拿出一份“合同”叫我签名,我看过“合同”的内容拒绝签名并欲离开该房间,但在房内的几名男子称如不签就要交1.2万元,我因害怕就签了该“合同”,该几名男子又扣留了我的身份证等。20101012日凌晨4时许,有2名男子将我带到中山市某酒店登记入住,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与我入住同一房间,该男子要求与我发生性关系,我表示拒绝,该男子离开房间。次日上午7时许,该男子带我到一出租屋三楼一房间,房内有一名中年女子看管我。当晚9时许,该中年女子带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入房间与我发生性关系,我告知该男子我被骗并向其借手机发短信给我表姐求救。同年1014日下午130分许,有公安人员到该出租屋将我和出租屋内的其他女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被害人莫某秀回忆称,20103月的一天 ,我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处见一则招工启事,便拨打联系电话,后有一名男子自称是带我去广州市应聘的人,并带我乘车到广州市白云区某宾馆,一名自称是招聘老板“杨总”的男子拿出一份合同及简历叫我签名,之后告知安排我做卖淫的“小姐”,我予拒绝,“杨总”威胁我还将我的手机、电话卡、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拿走。次日,“杨总”将我的随身物品交给“黄大哥”和“表哥”,并让我乘坐他们的黑色轿车到中山市横栏镇。

 

  被害人张某贞回忆称,2009415日,我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处见一酒店的招工启事,我拨打该启事上的联系电话,一名女子接听电话自称是“酒店副经理”,之后带我乘车到广州市某“洗足店”,一名自称是“杨经理”的男子安排我在该“洗足店”住宿。次日中午,一名自称是“王老板”的男子称按“招聘书”的条件给我提成“工资”,并把我带到横栏镇裕塘西街一出租屋与一名叫“王英”的女子见面,并在“王英”的安排下“接客”。

 

        “性服务协议”  内容荒唐可笑

 

  上述女子被强迫签订的“性服务协议”,写有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报酬为50200元每天,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不能离开,离开要赔偿12000元,对协议内容还要求注明本人已看过,自愿从事,无他人逼迫内容。工作协议还附有温馨提示,请将个人贵重物品保管好,以免遗失,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院判决:三人获刑五年至十二年不等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健、刘某秀、简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陈健、刘某秀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简某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遂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简某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上一篇: 制毒 贩毒 吸毒 原来都“互联网+”了

下一篇:下一篇: 向监狱民警行贿被判刑案例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