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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法律咨询:
我一个亲戚,跟另一个人一起开了个发廊。他管小姐,另一个出店面。他就用a来称呼吧,后面有两个人用b和c称呼。a和bc一起去了隔壁市。到一个发廊里面叫了3个小姐。交了900给老板,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带了那3个小姐出去吃宵夜,然后就把那3小姐带走了,带到了a的店里,也是让她们卖淫。3个小姐不同意,b跟c就打了她们,a没有动手。然后a就有跟她们说,去上班算了。过了几天,一个女的跑了,b跟c怕她带警察来,就打算把另外两个转移。a就跟bc说放了她们。bc不放人,然后a又去跟宾馆的老板说让他放人,老板也不同意。然后a就说,你们不放人出事了,就不要把我说出来。然后a就回家了。过了两天,bc就被抓了,a听说后就逃跑了。目前bc已经各被判刑了,一个10年,一个7年。a还在潜逃。距离事发,已经有7.8个月左右吧。像这种性质去自首会判多久?
律师解答:
自首可从轻处罚,一般从轻幅度为基准刑的10%-30%左右。
相关法律知识:
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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