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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税务刑期应罪名和刑罚是否互相适应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5 20:35:47 人气:6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其中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就将对犯数罪实行并罚的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适当延长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我认为是必要的。”姜委员认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姜委员建议,将实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直接修改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不要再加“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这个限制。

 

他的理由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那就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所以,把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就显得很必要。但是如果把总和刑期分为35年以上和35年以下两种情形,又规定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高判25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下的最高判20年,这就显得很不平衡,会在实践中留下漏洞,也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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