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工程老板拖欠工资被责令其改正后逃逸 获刑1年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30 22:31:59 人气:39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工程承建商陈某,在海南省乐东县承建公寓工程后,恶意拖欠40多名农民工劳动报酬80万余元,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仍逃避支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16日,乐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查明,河南某管理公司将位于乐东县某村的公寓工程,发包给河南某机电公司承建,陈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该工程于20141112日开工。201511月,乐东县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称,河南某机电公司承建公寓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了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立即派员进行调查。

 

  随后,劳动监察部门向陈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书》,责令其在12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陈某作出承诺后以筹借资金为由离开海南,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与陈某联系,督促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但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回海南。

 

  201512月,陈某委托其公司的工程总监邓某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经邓某重新签名确认,陈某尚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80.584万元。为此,劳动监察部门重新向陈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同年1230日前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自委托人邓某签收该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告知陈某后,陈某便以逃逸等方法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陈某改正期间,陈某以他名下的一套房产、一辆小汽车作抵押,贷款18.21万元,但未将贷款用于偿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后, 在河南省警方的全力配合下,陈某被河南省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海南乐东县警方。

 

乐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在劳动监察部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80.5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陈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正义网


上一篇: 拒不申报财产 擅自转移车辆

下一篇:下一篇: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