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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哪几种方法进行操作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30 22:23:05 人气:6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法律咨询: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哪些方法进行操作

 

律师回答:

 

()对受刑的人考察

 

()提出减刑建议书

 

()依法裁量减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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