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有哪些区别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6 18:32:29 人气:71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法律咨询:

 

您好,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对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没有认识,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危害后果有无预见能力,也即是否应当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即有罪过,没有能力预见导致对结果的实际没有预见,即为无罪过事件。案例二中的杜某、韩某看到徐某掉进水中,并且水深已达胸部,完全能够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其会溺水死亡,但没有救助,轻信他会自救或出来,导致其溺水身亡,当然属于过失,不属无过错事件。据悉,杜某已被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对于这种不可抗力,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即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根据前述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上一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下一篇:下一篇: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