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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机关如何进行界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2 22:14:43 人气:4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对于单位犯罪中“机关”的认定,学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单位犯罪中的“机关”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

 

多数人认为,应当包括在内。个别学者不赞同此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只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即在宪法中,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样,都是和国家机关相并列的,无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起着多么重要的作用,但从性质上讲,其毕竟属于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

 

从立法精神的角度考虑,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视之是妥当的。我国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党的机关也包括在机关内。因此,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视为国家。人民政协是我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能,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直接左右或影响着权力机关的决策和活动,将其作为人民团体看待是不适宜的。

 

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是历史所形成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未将共产党各级机关规定为国家机关涉及政党和政体等各方面复杂的问题。但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地位及在国家事务中独特的角色,人们已普遍地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实际生活中,人们也没有将政协其仅仅作为人民团体来看待。实践中,也是将党的机关和政协机关纳入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序列的。

 

()机关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理由有: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将它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方面有损国家机关的威信,不利于此后的刑罚执行;另一方面对它的惩罚,例如判处罚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没有实际意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更应严格守法,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制裁,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刑法中的国家机关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根本不具备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应当将其排除在外.还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是有限制的。国家立法机关、县以上一级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央一级的任何机关都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国家机关中具体的职能部门以及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因其对经济、社会行使直接的管理权限或其接触和管理的事务都比较具体,有机会为本单位谋取私利从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理由有:

 

第一、国家机关的人民性与犯罪的性质相矛盾。

 

在我国,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其中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当然属于机关的范畴。但是,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会构成单位犯罪,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荒谬至极的结论。因为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其人民性,这种根本属性决定它不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第二、机关犯罪在刑罚上缺乏适应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

 

我国刑法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它根本无法适用于机关。刑法确定适用于单位的刑罚也只限于罚金刑一种,并且这是一种较轻的附加刑。我国机关单位的财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对机关科以罚金,是把金钱从这个口袋装到另一个口袋,且难免会有以钱赎刑之嫌。这不仅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可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国家机关执行刑罚也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即使将来对刑罚体系做出修正,增加一些适用于单位犯罪的新刑种,但要找出适用于机关犯罪的刑罚也绝非易事。

 

第三、司法实践中未予执行的事实说明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妥当性值得认真思考。

 

如丹东、烟台、海南汽车走私案未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再如,20067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被指控涉嫌单位受贿罪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公众的广泛评论。鉴于舆论存在较大争议,最后还是未认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有罪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机关犯罪制度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相矛盾。简单的将机关列入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有的刑法学者呼吁将刑法第三十条中的“机关”取消为好。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刑法中删去机关犯罪的规定,使打击单位犯罪的工作有的放矢,节约有限的立法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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