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有哪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10 19:03:48 人气:41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要使正当防卫真正成为被广大公民普遍使用的维权武器,充分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把不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还需要各部门法的密切配合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不要让广大公民只能凭借正当防卫去单刀赴会,只有使不法分子感到畏惧的法律才是真正彻底地保护了正义的尚方宝剑,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无疑有着深刻意义和深远影响。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上一篇: 我国法律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联与区别是什么

下一篇:下一篇: 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获刑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