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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甲死亡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由于乙的不作为导致甲的死亡,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种类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物质
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和直接的结果与间接的结果。
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例如甲与乙因口角发生冲突,甲拳击乙面部一拳,乙倒地昏迷,送医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乙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检察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对甲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案中,甲事先不知道乙为特异体质,且甲没有了解这一事实的预前义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行为人若在主观上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极端疏忽轻率”的罪过心态,即不成立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1.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甲带人到乙家闹事,乙情急之下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后别在腰间,在于甲等人的混战中发生爆炸,导致甲等三人死亡、两人重伤,乙自己也受伤。法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乙不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通过专家作出鉴定结论:手榴弹在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最大,决定判处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案中,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知晓手榴弹爆炸可能造成的危害。但他没有采取防止手榴弹爆炸的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随时可以爆炸的高度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持放任态度的。
2.过失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例如甲与乙产生矛盾,甲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前往乙家,并向屋内火炉泼洒汽油,导致房屋失火,并造成乙重伤与乙的儿子死亡。甲否认知道乙家的炉子是生着火的。证人丙证实甲在逃出屋子后曾返回屋内抢救乙与其儿子。在这个案例中,甲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他携带汽油桶前往乙家,既然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却没有注意观察火炉是否着火。造成的火灾及其后果是违背甲主观意志的,也是他事先没有预料的。因此,甲的主观心理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甲为医生,之前多次用自己配置的含有雷公藤的散剂给多个病人,均有疗效且未出现中毒。一日,乙向甲求医,甲开了散剂,乙回家服用后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雷公藤中毒。一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两年;二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一年。在本案中,甲主观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根据之前的经验轻信能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属于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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