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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2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游某(已判刑)、刘某(在逃)等人,将丁某从本市今日商务大酒店强行带至市剑南街办津头社区祠堂附近,以欠赌博款为由,殴打丁某威逼其立即还钱,丁某电话联系熊红领帮其筹钱,熊红领赶到后,游某和丁某、熊红领谈定拿三万元钱便放人,同时游某提出要熊红领保证丁某不报案,熊红领表示不同意后离开。游某等人担心被报警,又开车将丁某带至市张巷镇金龙寺山上,继续殴打、威逼丁某拿钱,并让其找人做担保,因丁某一直未找到担保人,游某等人将丁某的奥迪牌A4轿车扣押放在刘某的沙场后将丁某送回今日商务大酒店。经法医鉴定,丁某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9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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