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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部分人都知道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会被判刑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好玩”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淫秽物品是不是违法行为呢?其实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以说,因为“好玩”去传播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哦,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看见别人在论坛上传一些淫秽图片,男子觉得“好玩”,于是便不定期地向网站上传淫秽物品。2013年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9月,闲来无事的吴某在一家色情网站注册了会员账号,并时常浏览该网站。当看到有会员在网站发帖上传一些淫秽电影和图片时,吴某觉得比较“好玩”,于是也开始往网站上传淫秽图片和电影。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吴某多次从天涯论坛中的“某工厂”下载淫秽影片和图片“种子”,随后以“弯刀”的用户名将下载的淫秽影片和图片的“种子”上传至其注册的色情网站,共发贴50篇,涉嫌传播淫秽视频52部、淫秽图片419张,点击量达40多万次。经鉴定,其中的46部淫秽视频和234张淫秽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传播淫秽影片和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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