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只为"好玩"大量上传淫秽物品 男子获刑6个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 18:31:15 人气:3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大部分人都知道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会被判刑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好玩”在网络上大量传播淫秽物品是不是违法行为呢?其实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以说,因为“好玩”去传播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哦,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看见别人在论坛上传一些淫秽图片,男子觉得“好玩”,于是便不定期地向网站上传淫秽物品。20134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9月,闲来无事的吴某在一家色情网站注册了会员账号,并时常浏览该网站。当看到有会员在网站发帖上传一些淫秽电影和图片时,吴某觉得比较“好玩”,于是也开始往网站上传淫秽图片和电影。20109月至201111月期间,吴某多次从天涯论坛中的“某工厂”下载淫秽影片和图片“种子”,随后以“弯刀”的用户名将下载的淫秽影片和图片的“种子”上传至其注册的色情网站,共发贴50篇,涉嫌传播淫秽视频52部、淫秽图片419张,点击量达40多万次。经鉴定,其中的46部淫秽视频和234张淫秽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2012920日,被告人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传播淫秽影片和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 什么是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吗

下一篇:下一篇: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哪些问题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