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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该如何处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 18:25:30 人气:4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恶意逃避执行,是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或者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并限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串通他人转移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败诉后,以离婚诉讼的方式将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将全部债务留给自己;等等。

 

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使得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一系列严格的审判程序后的民事诉讼活动难以真正终结,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实现,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了规制,新增加了关于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后果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还触犯其他犯罪的,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依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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