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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未遂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8 21:44:14 人气:4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虽然很多时候,行为人卖淫都是出于自愿的心理,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是被强迫从而实施卖淫行为的。司法实务中,在对强迫卖淫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这点。那究竟这个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呢?强迫卖淫未遂又是否构成犯罪呢?今天,就为您整理了“强迫卖淫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迫卖淫未遂

 

关于强迫卖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即强迫卖淫未遂,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遂犯比照即随犯可以从轻处罚。

 

一、强迫卖淫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涉嫌强迫卖淫罪如何判刑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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