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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八百万 男子获刑十年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7 11:42:11 人气:5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为达到公司偷逃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男子因此锒铛入狱。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0111月至20123月期间,被告人王革为了让公司少缴税款,在该公司与某锰业公司没有任何业务来往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6%-7%支付开票费,多次让锰业公司会计陆某为王革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税款共计人民币1453540.68元,以上虚开的税款均已被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案发后,公司已向德保县国税局全额补缴税款人民币1453540.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革让某锰业公司会计陆某多次为王革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票面金额达8550239.32元,并将该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453540.6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革身为公司的职员,为了达到公司偷逃税款的目的,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革虚开增值税款数额巨大,对其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公司已全额补缴偷逃的税款,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故对被告人王革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革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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