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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6 18:41:15 人气:4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都知道,我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数额较大的存款,是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的。对于隐瞒不报的,是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那么,隐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呢?隐瞒境外存款罪量的认定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隐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整理的知识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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