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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2 17:03:55 人气:7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犯罪的构成体系一直是刑法界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每个人看的问题不同,选择赞成的观点也是非常不同,那么,具体的犯罪构成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可以有哪几种构成体系呢,整理了相关内容,往下面看看吧。

 

犯罪构成体系

 

当今世界,刑法领域内有三种犯罪论体系。其一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四要件说一直占据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地位。而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少学者对于四要件说进行了批判,同时也开始也对德日的三要件说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四要件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质疑。虽然学术界仍然颇多争议,而司法考试已经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说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

 

三种学说的内涵

 

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进行排除。

 

2、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3、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1、按照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构成应采取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认定犯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亦即,首先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如果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才需要进一步判断5主观要素。

 

2、犯罪构成,应采二阶层理论,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4、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5、对构成要件必须做实质的解释。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6、违法和有责,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违法是客观归责问题,责任则是主观归责问题。凡是为刑罚提供根据的要素,必然也是限制刑罚的要素,反之亦然。如同构成要件既为违法性提供基础又限制了处罚范围一样,责任并不只是限制犯罪的成立,同样也为犯罪的成立提供非难可能性的根据。

 

不同体系所组成的因素不同,现在普遍用的是四要件说,即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这个方面,也常用这四个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的话,可以登录平台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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