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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几种类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1 7:27:51 人气:3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对于罪犯来说,想要从监狱里面出去的话,最好的方法就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争取减刑。那么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几种类型?为你介绍重大立功表现知识。

 

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几种类型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哪几种类型?要减刑的人应该要凭借个人的努力积极的去立功,改过自新才能从轻处罚。生活中遇到一些问题无法判断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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