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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瘾君子”屡教不改,多次购买毒品供己食又转卖。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莫某某以每克36元的价格向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的李某某购买毒品“K粉”4次,除大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转卖给富川的吸毒人员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计3人3次。同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在接收毒品“K粉”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扣押疑似毒品“K粉”8包,净重92.96克。经贺州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查获的8包疑似毒品“K粉”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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