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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执行机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4 21:03:05 人气:4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如果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判决的,是需要执行刑罚的。对于死刑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对于有期徒刑判决,是需要由监狱执行的。拘役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那么,管制执行机关是怎样的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管制执行机关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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