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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宣判一特大集资诈骗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28 7:39:50 人气:72

涉案金额7亿余元 两被告人分获死缓和有期徒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31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施、刘集资诈骗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施和刘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施,女,1982年出生,被告人刘,男,1977年出生,案发前两人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未作结婚登记而同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8月间,被告人施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借款,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致使被害人共计30512.74万元资金不能归还。

 

  期间,被告人刘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集资共计7511.88万元,后将相关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被告人施使用。期间,刘陆续收取施支付的利息共计1亿余元后,除归还部分借款、利息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隐匿,致使被害人徐某等人共计5240.715万元的资金不能归还。

 

  201012月至20119月期间,被告人施为筹集资金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收取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从而骗取资金共计163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被害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不能挽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为施的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且其为赚取息差另又从事非法集资,以诈骗方法对集资款予以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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